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6號
HLDV,106,補,246,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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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田力強
訴訟代理人 陳鶴章
被   告 何湘虎
被   告 劉婷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3,39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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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