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10號
TYDM,94,交重附民,10,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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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己○○
      癸○○○
      辛○○○
      甲○○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壬○○
      正元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勳
上列被告壬○○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7號),
經原告戊○○丙○○○乙○○丁○○己○○癸○○○
辛○○○甲○○庚○○○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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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元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