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戊○○ 丙○○○ 乙○○ 丁○○ 己○○ 癸○○○ 辛○○○ 甲○○ 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壬○○ 正元食品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正勳上列被告壬○○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戊○○、丙○○○、乙○○、丁○○、己○○、癸○○○、辛○○○、甲○○、庚○○○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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