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順炫
代 理 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3年5月31日 │587,844元 │0000000 │ │
│ │竹分行陳錦池 │分行 │ │ │ │ │
├──┼───────┼────────┼──────┼──────────┼───────────┼────┤
│002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3年6月30日 │1,669,475元 │0000000 │ │
│ │竹分行陳錦池 │分行 │ │ │ │ │
├──┼───────┼────────┼──────┼──────────┼───────────┼────┤
│003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2年12月31日│879,455元 │0000000 │ │
│ │竹分行陳錦池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