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09號
SCDV,94,補,309,200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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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曨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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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曨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