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9511
法定代理人 甲○○○○○ ○○
9511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嘉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3年度訴字第40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 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3年度臺上字 第2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偵查案號:92年度 偵字第6058號),但經本院認與已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原告所 為告訴,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 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逕對被告 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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