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
第59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234號)本院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i○○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i○○)存摺貳本均沒收。
事 實
i○○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 稱證期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 業,竟自民國92年2月間起,在林庭羽、范文勝管理之新竹市 ○○路193號3樓亞洲啟富資訊網承租辦公室,以亞洲啟富資訊 網名義單獨對外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向經人介紹至亞洲啟富資 訊網投資之X○○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稱基於其專業金 融知識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將可獲每月一至三成之利潤 ,吸引附表一所示之X○○等人自92年6月間起,陸續交付現 金或依i○○指示,各自匯款至i○○指定之各該自有及人頭 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金額、日期則詳見附表 一),委託i○○全權代為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i○○並 與附表一所示之X○○等人簽立委託授權書,約定:「設定本 指數期貨交易之最大停損容忍虧損為(授權書誤載為「未」) 開戶總資金之三成」等語,且虧損金額由投資人與詹鎮國各負 擔一半;如有獲利,詹鎮國可得獲利金額之二成作為代價,並 由i○○開立與投資金額等額之本票、資金保管書等交付投資 人作為擔保,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迄93年5底,i○○因投資失利,且未嚴格遵守前述約定之停 損點,致使所有之槓桿保證金交易均虧損連連,損失慘重,已 明知無法繼續受託操作臺灣指數期貨,猶不知罷手,為求增加 受託資金以利翻本,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3 年6月起仍對外佯稱其操作績效良好,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q ○○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現金或依i○○指示,各自匯款 至i○○指定之各該自有及人頭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三所 示,交付金額、日期則詳見附表二),委託i○○全權代為操 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i○○亦開立與投資金額同額之本票及
簽立委託授權書交各該投資人收執,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2 ,435,000 元。詎料虧損仍持續擴大,為避免遭投資人察覺而 中止投資取回資金,並利於其繼續詐取資金,i○○竟又基於 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應基於專業金融知 識代為操作期貨,並依約停損及分配獲利之任務,將附表一所 示X○○等人先前交付之投資資金,挪為投資利潤,交付予各 投資人以謊稱係投資所得利潤,並提出自製之不實交易明細表 用以取信投資人,致損害如附表一所示X○○等人之利益。i ○○則繼續違背任務及詐取資金,大量操作臺灣加權指數期貨 ,終因高額虧損而不堪負荷。嗣經Q○○、寅○○、q○○、 巳○○、李桂香、d○○、甲甲○、O○○等人發現i○○給 付獲利不正常,且一再拖延返還投資款及給付利潤,而於93年 11月18日前往i○○前開亞洲啟富資訊網辦公室查詢,並報警 始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本。案經X○○、O○○、Q○○、寅○○、q○○、L○○、t ○○、未○○、D○○、J○○、Y○○、酉○○○、宇○○ ○、G○○、A○○、F○○、E○○、黃菁英、地○○、j ○○、丁○○等人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i○○所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
㈡如附表一、二所示委託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㈢證人林庭羽、范文勝、彭彥仁、李文潔、陳彤昀、詹玉枝、詹 桂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93年度偵字第5900號偵查卷㈡第122 至125頁、同上偵查卷㈢第58至63頁、第67至68頁、第75至80 頁)。
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 i○○、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資金往來明細、第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陳彤昀、帳 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彭彥仁、帳號: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表、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李玟潔、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提款清單查詢各乙份(93年度偵字第 5900號偵查卷㈠第73至85頁、同上偵查卷㈡第23至49頁、第67
至79頁、同上偵查卷㈢第8至18頁、第22至31頁、第41至49 頁 )。
㈤委託授權書、資金保管書、匯款單據、被告所簽發之本票、電 腦成交單(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名片3張 (93年度偵字第5900號偵查卷㈠第66至67頁、第70頁、第135 頁)及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i ○○)92年7月11日後交易明細資料1份。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論罪與科刑:
㈠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 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訂有明文。至期貨交易法就何謂「 期貨經理事業」雖無定義,惟依期貨交易法第87條第1項、第3 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之「期貨 經理事業」,應指接受特定人委託代特定人全權操作期貨交易 ,或得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而言。是以任何人 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方式,代他人操作期貨交 易,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 5款處罰。查被告i○○於自92年2月間起,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X○○等人收取佣金全權代為操作期貨,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又其於93 年6月起,明知已因資金虧損而無法繼續受託操作臺灣指數期 貨,竟仍多次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資金,復為免東窗事 發,連續違背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約定,挪用資金佯為獲利 分配,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 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多次詐取附表二被害人財物之詐欺取 財犯行及違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委託之背信犯行,犯罪時間緊 接,構成要件相同,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分 別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皆加重其刑。至期貨交易 法第112條第5款所稱之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性質上本即包含反 覆、繼續多次實施該事業之行為,而為單純之一罪。被告所犯 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及背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經理事業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犯意個別,罪名有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92年2月間起至93年5月底代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全權操作期貨交易,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等語。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既均陳稱知悉交付之款項係供被告 操作期貨之用,且被告亦供稱該段期間給付獲利及資金進出均
屬正常,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並無受詐騙而交付財物之情形, 亦難認被告於該段期間內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是公訴 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又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依期貨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指經營:㈠接受委任,對期貨交 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㈡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 出版品、㈢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㈣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等類型之業務者。而本件被告 僅係單純之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並無涉及上述之期貨 顧問事業範疇,自不應論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 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另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 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 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 ,被告確有從事期貨商品之交易買賣之事實,亦實際由市場操 作結果決定盈虧,有寶來瑞富期貨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i○○)92年7月11日開戶後後交易明細資料1份在 卷可考,且依卷附被告與各該投資人簽立之委託授權書,投資 人亦需負擔半數之虧損金額。則被告犯罪型態,尚與銀行法第 5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及同法第10條所謂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 資金之要件不合,亦與銀行法上受託經理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概念殊不相涉,則自無違反同法第29條之1、第 29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25條處罰之可言。縱被告於招攬客 戶之際,有誇稱獲利良好之詞,亦係手段之不當,究不能執此 論處違反銀行法罪責。本件原起訴書中,雖載明被告另犯期貨 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及違 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且犯同法第125條 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惟於本院審理中, 公訴人本檢察一體之原則,已自行更正此部分所犯法條並減縮 相關事實,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前 無刑事犯罪紀錄,竟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管理,未經許可擅自對 外吸收資金,受託全權操作期貨交易,無視相關之法律後果, 且於自知財務困窘後,未思依約停損,犯而利用民眾貪圖暴利 之心理,持續大量詐取、吸收客戶資金,並違約挪用投資款項 以掩飾虧損,造成投資人受害程度擴大而無從彌補,及其全權 受託操作及詐取之資金甚鉅,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等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附表三編號7之帳戶存摺2 本,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無訛,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適用之法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附表一:93年5月底前匯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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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委託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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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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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2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授權書、電腦│同上卷p55、148至│
│ │ │ │93年5月21日 │成交單各1紙、本 │ 149至152 │
│ │ │ │各100萬 │票、匯款單各2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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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300萬 │92年7、9月間│本票3紙、匯款單 │同上卷p43、132; │
│ │ │(起訴 │93年1、3、4 │12紙 │本院卷P154至165 │
│ │ │書載為│、5月間各30 │ │ │
│ │ │310萬)│至6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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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6800萬│92年11月間 │本票11紙 │同上卷p41、127至│
│ │ │ │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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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125萬 │92年8月25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5、116至│
│ │ │ │ │本票、匯款單各2 │118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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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400萬 │93年2月間 │本票2紙、匯款單 │同上卷p37、122至│
│ │ │ │ │10紙、電腦成單共│123;本院p25至36 │
│ │ │ │ │10紙、陳情書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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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150萬 │93年1月7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 │93年2月3日 │ │142 │
│ │ │ │93年5月4日 │ │ │
│ │ │ │各5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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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100萬 │93年4月1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5、98至9│
│ │ │ │ │各1紙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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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50萬 │93年5月2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 │、匯款單各1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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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100萬 │93年5月17日 │委託權書、匯款單│同上卷p24、94至9│
│ │ │ │ │各1紙、本票2紙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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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寅○○│325萬 │92年9月12日 │本票3紙、匯款單5│同上卷p27、103至│
│ │ │ │93年1月29日 │紙、資金保管書2 │107 │
│ │ │ │93年3月29日 │紙 │ │
│ │ │ │93年4月23日 │ │ │
│ │ │ │前3次各100萬│ │ │
│ │ │ │末次為25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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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130萬 │92年12月間 │本票2紙 │同上卷p2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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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80萬 │93年4月8日、│本票2紙 │見94年偵字第1234│
│ │ │ │14日分別為50│ │號偵查卷p8、9-1 │
│ │ │ │萬、3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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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100萬 │92年4月間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2、14 │
│ │ │ │ │本票2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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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x○○│300萬 │92年5月31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18至2│
│ │ │ │ │本票11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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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H○○│100萬 │93年5月6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32、34至3│
│ │ │ │ │單、本票各1紙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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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I○○│150萬 │92年11月17日│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38至44 │
│ │ │ │93年2月18日 │本票3紙、匯款單4│ │
│ │ │ │93年3月9日 │紙 │ │
│ │ │ │93年5月7日 │ │ │
│ │ │ │分別匯出30萬│ │ │
│ │ │ │、20萬、50萬│ │ │
│ │ │ │、50萬不等金│ │ │
│ │ │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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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丑○○│100萬 │92年12月4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45、48至5│
│ │ │ │93年5月11日 │本票2紙、匯款單3│0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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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z○○│360萬 │92年間陸續匯│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1、54至5│
│ │ │ │款 │本票2紙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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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戌○○│25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2紙、 │同上卷p82、84至8│
│ │ │ │93年2月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9 │
│ │ │ │93年3月2日分│本票2紙、匯款單3│ │
│ │ │ │別匯出100萬 │紙 │ │
│ │ │ │、100萬、50 │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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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張詹瑞│350萬 │93年4月19、2│本票3紙 │同上卷p90、94至9│
│ │彩 │ │2、23日、93 │ │5 │
│ │ │ │年5月5、11日│ │ │
│ │ │ │分別匯出90萬│ │ │
│ │ │ │、70萬、100 │ │ │
│ │ │ │萬、30萬、60│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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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W○○│4,465,│92年6月6、30│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96、99至1│
│ │ │699元 │日、92年7月2│匯款單4紙、電腦 │00;93年度偵字第5│
│ │ │ │1日、92年11 │成交單3紙 │900號偵查卷(二) │
│ │ │ │月3日分別匯 │ │p2至10 │
│ │ │ │出70萬、230 │ │ │
│ │ │ │萬、100萬、4│ │ │
│ │ │ │65,69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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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U○○│360萬 │92年6月6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02、104 │
│ │ │ │92年7月7、28│各2紙、匯款單5紙│至109 │
│ │ │ │日、92年11月│ │ │
│ │ │ │17、19日分別│ │ │
│ │ │ │匯出50至150 │ │ │
│ │ │ │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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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庚○○│100萬 │92年9月12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10、113 │
│ │ │ │92年10月7日 │、電腦成交單各1 │至114 │
│ │ │ │各50萬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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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B○○│140萬 │92年10月間 │本票4紙 │同上卷p116、119 │
│ │ │ │ │ │至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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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c○○│220萬 │91年10月30日│匯款單5紙 │同上卷p121、124 │
│ │ │ │91年11月8日 │ │至125 │
│ │ │ │92年1月15、2│ │ │
│ │ │ │4日分別匯出5│ │ │
│ │ │ │至10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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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葉宏基│300萬 │92年9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37、140 │
│ │ │ │ │、匯款單各1紙及 │至144 │
│ │ │ │ │月對帳單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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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宙○○│50萬 │92年7月10日 │匯款單2紙 │同上卷p155、157 │
│ │ │ │92年9月29日 │ │至159 │
│ │ │ │分別匯出20至│ │ │
│ │ │ │3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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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R○○│100萬 │93年4月12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61、164 │
│ │ │ │ │、匯款單各1紙 │至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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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卯○○│260萬 │93年1月1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66、168 │
│ │ │ │93年3月31日 │本票3紙、匯款單4│至171 │
│ │ │ │93年4月1、15│紙 │ │
│ │ │ │日分別匯出10│ │ │
│ │ │ │萬至100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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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黃○○│60萬 │93年5月2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197、200 │
│ │ │ │ │各1紙、電腦成交 │至202 │
│ │ │ │ │單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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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o○○│60萬 │91年3月間 │匯款單1紙、電腦 │同上卷p208、210 │
│ │ │ │ │成交單1份 │至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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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V○○│16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26至228 │
│ │ │ │ │各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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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P○○│310萬 │92年6月2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38、240 │
│ │ │ │ │本票2紙 │至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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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f○○│100萬 │92年12月3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246、249 │
│ │ │ │92年2月4日 │本票、匯款單各2 │至251-1 │
│ │ │ │93年3月9日分│紙 │ │
│ │ │ │別匯20至5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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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楊美嬌│350萬 │93年3月23、2│本票4紙、匯款單3│同上卷P252、255 │
│ │ │ │5日、93年4月│紙 │至256 │
│ │ │ │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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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葉金秀│1050萬│93年2月3日 │本票、匯款單各3 │同上卷P268、270 │
│ │ │ │93年3月15日 │紙 │至272-1 │
│ │ │ │93年5月21、2│ │ │
│ │ │ │7日分別匯150│ │ │
│ │ │ │萬至300萬 │ │ │
├──┼───┼───┼──────┼────────┼────────┤
│38 │M○○│100萬 │93年3月31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74至276 │
│ │ │ │ │各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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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K○○│405萬 │93年2月至同 │本票2紙、匯款單5│見本院卷p37至51 │
│ │ │ │年11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0│頁 │
│ │ │ │ │紙、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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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沃明峰│180萬 │92年9月至93 │本票4紙、匯款單8│同上卷p52至71 │
│ │ │ │年5月間 │紙、電腦成交單14│起訴書誤載為「吳│
│ │ │ │ │紙、陳情書1份 │明峰」及「金額10│
│ │ │ │ │ │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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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Z○○│100萬 │93年5月底前 │被告自白 │見本院卷p143 │
│ │ │ │某日 │Y○○之陳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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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l○○│14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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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h○○│6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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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甲○○│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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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m○○│100萬 │同上 │被告自白 │同上卷P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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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y○○│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7 │辛○○│25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8 │r○○│2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49 │s○○│4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0 │乙○○│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1 │壬○○│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2 │己○○│10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3 │S○○│1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4 │T○○│5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5 │子○○│260萬 │同上 │同上 │同上 │
├──┼───┼───┼──────┼────────┼────────┤
│56 │k○○│100萬 │93年4月間某 │k○○於本院準備│見本院卷 │
│ │ │ │日 │程序中之指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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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100萬 │93年5月7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143、167 │
│ │ │ │ │單各1紙、被告自 │至168 │
│ │ │ │ │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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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附表一編號1、7、9、10、11、13、14、16、17、18、21、31、36 37、39等委託人,於93年5月底前後皆有匯款。附表二:93年5月底後匯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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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金額 │匯款日期 │證據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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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25萬 │93年10月22日│本票2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 │號偵查卷(一)p45 │
│ │ │ │ │ │、134 │
├──┼───┼───┼──────┼────────┼────────┤
│2 │q○○│130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4 │同上卷p57、153至│
│ │ │ │93年7月13日 │紙 │156 │
│ │ │ │93年8月12日 │ │ │
│ │ │ │93年10月1日 │ │ │
├──┼───┼───┼──────┼────────┼────────┤
│3 │D○○│600萬 │93年8月10日 │保管單1紙 │同上卷p31、113 │
├──┼───┼───┼──────┼────────┼────────┤
│4 │J○○│50萬 │93年6月25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40、124至│
│ │ │ │ │、匯款單各1紙 │125 │
├──┼───┼───┼──────┼────────┼────────┤
│5 │Y○○│50萬 │93年6月14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53、147 │
│ │ │ │ │、匯款單各1紙 │ │
├──┼───┼───┼──────┼────────┼────────┤
│6 │林俞靜│25萬 │93年6月11日 │本票、匯款單各1 │同上卷p59、159 │
│ │惠 │ │ │紙 │ │
├──┼───┼───┼──────┼────────┼────────┤
│7 │林蘇美│100萬 │93年6月2日 │本票1紙、匯款單2│同上卷p47、136至│
│ │華 │ │ │紙 │137 │
├──┼───┼───┼──────┼────────┼────────┤
│8 │G○○│250萬 │93年6月30日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50、138至│
│ │ │ │93年7月12日 │本票、匯款單各2 │140 │
│ │ │ │ │紙 │ │
├──┼───┼───┼──────┼────────┼────────┤
│9 │A○○│100萬 │93年6月30日 │本票5紙 │同上卷p51、141至│
│ │ │ │93年7月30日 │ │142 │
│ │ │ │各50萬 │ │ │
├──┼───┼───┼──────┼────────┼────────┤
│10 │E○○│50萬 │93年6月18日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21、89至9│
│ │ │ │ │、匯款單各1紙 │2 │
├──┼───┼───┼──────┼────────┼────────┤
│11 │黃菁英│50萬 │93年6月25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61、162至│
│ │ │ │ │ │163 │
├──┼───┼───┼──────┼────────┼────────┤
│12 │地○○│200萬 │93年7月2日 │委託授權書、匯款│同上卷p2、94至96│
│ │ │ │ │單各1紙、本票2紙│ │
├──┼───┼───┼──────┼────────┼────────┤
│13 │寅○○│162.5 │93年6月16日 │資金保管書1紙、 │同上卷p27、104至│
│ │ │萬 │93年11月15日│本票3紙、匯款單5│106 │
│ │ │ │ │紙 │ │
├──┼───┼───┼──────┼────────┼────────┤
│14 │丁○○│50萬 │93年9月13日 │本票1紙 │同上卷p35、115 │
├──┼───┼───┼──────┼────────┼────────┤
│15 │玄○○│680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3年度偵字第5900│
│ │ │ │ │本票、匯款單各9 │號偵查卷(二)p157│
│ │ │ │ │紙、電腦成交單1 │、158至167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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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辰○○│595萬 │93年7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157、168 │
│ │ │ │ │本票、匯款單各6 │至185 │
│ │ │ │ │紙、電腦成交單11│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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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d○○│55萬 │93年8至9月間│委託授權書1紙、 │94年他字第245號 │
│ │ │ │ │本票、匯款單各2 │偵查卷p6、15至16│
│ │ │ │ │紙、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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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丙○○│90萬 │93年9至10月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25至29│
│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5│ │
│ │ │ │ │紙、電腦成交單1 │ │
│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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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午○○│79萬 │93年10月間 │委託授權書、本票│同上卷p6、17至21│
│ │ │ │ │、匯款單各1紙、 │ │
│ │ │ │ │電腦成交單2紙、 │ │
│ │ │ │ │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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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甲○│360萬 │93年10至11月│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7、34至37│
│ │ │ │間 │本票2紙、匯款單4│ │
│ │ │ │ │紙、陳情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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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w○○│80萬 │93年9、10月 │委託授權書1紙、 │同上卷p6、22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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