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850號
PCDV,94,除,850,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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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甲○○
            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枚君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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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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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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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群誠實業有│台新國際商│94年1月20日 │46,6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沈岐│業銀行股份│ │ │ │ │
│ │明 │有限公司景│ │ │ │ │
│ │ │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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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