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807號
PCDV,94,除,807,200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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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黃月珠即英銘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6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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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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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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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陸鋒機械廠│台灣土地銀│93年11月26日│35,49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胡│行新莊分行│ │ │ │ │
│ │肇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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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