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24號
PCDV,94,訴,724,2005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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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坂井優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 在台北縣新莊市(雲林縣)及嘉義縣,侵權行為地在嘉義縣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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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