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坂井優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黃建隆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