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 3568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誤載為93年度裁全字第376 號) 假扣押事件,業蒙鈞院准予撤銷暨確定在案。聲請人為取回 擔保金,依法致函催告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惟因 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其法定代理人因招領逾期而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裁定、更正裁 定、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均影本)等各1 件、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抄錄謄本、戶籍謄本等各2 件、存證信函及其退郵 信封影本各3 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 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 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固係經郵局以「查無此 公司」為由而遭退回,此有退郵信封影本1 件附卷可稽,然 聲請人所為送達其法定代理人之存證信函,依其所提出之存 證信函及退郵信封,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故其法 定代理人究竟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尚屬不明,自難認其送達 處所不明,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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