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1192號
PCDM,94,聲,1192,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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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
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零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總毛重壹拾點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794 號被告陳吳日麵、陳智偉、吳明湖曹文元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 重0.90公克)、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總毛重10.73公克 ,其中1 包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聲請書誤載 為合計淨重0.3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 書漏未記載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 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90公克,包裝重0.38公克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該局89年5 月25日編號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794號偵查卷 第124頁可稽;又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總毛重10 .73 公克,其中1 包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隨機抽取鑑驗結果,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4年3 月15日刑鑑字第 0940020019號鑑定書1紙附於上開偵查卷第144頁足憑,堪認 上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 無誤。且上開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879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 奕 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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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