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4年度,1151號
PCDM,94,聲,1151,2005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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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
年度聲沒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1 549 號被告郭原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1 包(驗餘淨重0 點36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 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 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0 點 37克,經取樣0 點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 點36公克, 有該局民國93年5 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084 號鑑驗通知書在 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鄒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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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