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2246號
PCDM,94,簡,2246,2005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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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
偵緝字第1269號、93年度偵字第16234 號),而被告經本院訊問
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本院原受理案號:94年度訴字第262 號),逕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順家(待通緝到案後,再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92年 10月11日,至位於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68號之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全虹大同昌吉店,冒用「 甲○○」名義,向該店不知情之店員申辦手機門號,使該店 員誤以為胡順家為甲○○本人,而准予核發手機門號000000 0000號手機1 支。胡順家取得上開手機門號後,復於92年10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以新台幣(下同)2,500 元的價格,將該門號出售給張嘉宏(待通緝到案後,再由本 院另行審結)。其後張嘉宏於92年10月19日中午,在臺南縣 佳里鎮番子寮「應元宮」附近,不慎遺失搭配有上開門號之 手機(廠牌:NOKIA 8250),洽為被告乙○○拾得,被告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即將該手機據為己有 ,並另基於意圖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隨即將上 開手機門號搭配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等多支手機,自 同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7分6 秒開始撥打第1 通電話起,至 同年11月23日晚上8 時49分46秒撥打最後1 通電話止,連續 撥打多通電話,因而詐得免付通話費之不法利益(連同遭被 告以外之人撥打之通話費,合計通話費共20,640元)。嗣甲 ○○向遠傳電信公司表示其並未申請上開手機門號,始為警 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遠傳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 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張嘉宏於偵查中所述。
㈢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所指。




㈣證人葉美汝楊雯倩劉進發、王勝賢於警詢中所證。 ㈤告訴代理人林芳宜於警詢中之指述。
㈥卷附之遠傳公司手機門號申請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 聯紀錄、被害人甲○○出具之「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各 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拾得同案被告張嘉宏所遺失搭配有前揭門號之手機1 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據為己有,核其此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被告多次撥打前揭 門號對外通話,詐得免付通話費之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 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多次 詐欺得利,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與詐欺得利罪之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詐 欺得利罪論處。
㈡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本應憑藉自己所得對外交易或 依約付費而使用服務,詎被告不思此為,除擅自侵占他人遺 失之手機外,更擅自藉此對外撥打電話,牟取免於付費之不 法利益,且迄今猶未與告訴人遠傳公司達成和解或對之有所 賠償,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 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素行尚非不良,而其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且 其盜打手機之通話費金額與他人所盜打部分合計為2 萬餘元 ,損害洵非至鉅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用以盜打之前 揭手機究否為被告所有,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自難遽認為被 告所有,當不得宣告沒收;況該手機並未扣案,縱認係屬被 告所有,為免日後確定執行之困擾,亦不宜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㈡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337 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項。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信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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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