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5號
HLDV,105,訴,185,2017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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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陳任貴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185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㈡、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未予繳納,應依不服原判
  決之程度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命其拆除
  地上物全部範圍均不服,則上訴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
  )143,510元(計算式:11.3平方公尺×12,700元/平方公尺
  =143,510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2,32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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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