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被 告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
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