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02號
CHDV,93,訴,702,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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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丁○○  住彰化縣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原   告 戊○○  住彰化縣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中市
被   告 甲○○  住南投縣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戊○○各新台幣捌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肆拾萬元,及均自民國9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第3項於原告丁○○戊○○各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壹拾肆萬元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甲○○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捌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肆拾萬元為原告丁○○戊○○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國交通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陳萬發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嗣已由新任法定代 理人丙○○承受訴訟,先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萬國交通公司,擔任該 公司的貨運車司機,於民國92年5月26日12時50分許,駕駛 7K-221號營業全聯結車(後接QE-79號營業拖車),沿國道1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彰化縣北斗交流道,即由 該交流道北上匝道出口下國道1號高速公路,嗣於右轉斗苑 東路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的間隔,即貿然右轉 ,而撞及由原告之母劉春枝騎乘於斗苑東路的GZ6-025號重 型機車,致劉春枝人車倒地後,頭顱骨破裂、腦實質脫出而 當場死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2條 第1項及第194條規定,被告等對於原告因此所受的損害,即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因原告受有下述損害:(一)殯



葬費的損害:被害人劉春枝因本件車禍死亡,原告丁○○支 出殯葬費515,880元(二)精神慰撫金:原告之母劉春枝因 本件車禍死亡,致原告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憾恨,精神 上受有莫大痛苦,非筆墨所能形容,因各請求慰撫金150萬 元。合計原告丁○○受損害2,015,880元,原告戊○○受損 害150萬元,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丁○○200萬元,給付原告戊○○150萬元,及均自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且願意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三、被告甲○○則辯稱其駕車撞及被害人劉春枝致死,雖有過失 。但被害人劉春枝無駕照騎乘重機車,違規行駛於道路上, 對於本件車禍的發生也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與有過失,依法 自應減輕或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又原告請求的午、晚餐費 用及樂隊、花車費用非屬殯葬費,應予扣除。且被告為國民 小學畢業,年歲已大,平日僅以駕駛聯結車勉強維生,復需 扶養九十多歲的老母,實無力賠償鉅大的金額,故原告請求 150萬元慰撫金,顯屬過高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 受不利益判決,願意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四、被告萬國交通公司則辯稱原告請求的金額太高,且有些請求 於法無據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原告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萬國交通公司,擔任該公司 的貨運車司機,於92 年5月26日12時50分許,駕駛7K-221號 營業全聯結車(後接QE-79號營業拖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彰化縣北斗交流道,即由該交流道 北上匝道出口下國道1號高速公路,嗣於右轉斗苑東路時,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的間隔,即貿然右轉,而撞及 由原告之母劉春枝騎乘於斗苑東路的GZ6-025號重型機車, 致劉春枝人車倒地後,頭顱骨破裂、腦實質脫出而當場死亡 等情,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又被告甲○○因上述過失致死犯 行,經本院以92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以93年度交上訴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在 案,有原告提出的上述案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再者,依證 人劉祥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我當時開車到那裡 看到聯結車(指被告甲○○所駕聯結車)要下交流道右轉斗 苑路,安全帽從聯結車子車(指拖車)部分彈出來,後看到 死者躺在地上,....。」等語,以及被告甲○○於檢察官訊 問時供稱:「我有撞到死者。但撞到時我不知道,事後才知 道撞到死者。」、「(問:聯結車子車QE-79號前輪有死者 血跡?)前輪有摩擦痕跡,後輪有血跡,....。」等語,此 有訊問筆錄在卷足憑,並觀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附



現場圖,記明被害人劉春枝於本件車禍發生後乃人車倒在斗 苑路旁的水溝蓋處,可知被告甲○○駕車右轉斗苑東路時,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右轉,致其所駕聯 結車擦撞緊靠路邊騎乘之被害人劉春枝的機車,造成劉春枝 人車倒地後,為其所駕聯結車之子車(即拖車)輾壓而當場 死亡。足見被告甲○○對於本件車禍的發生,確有過失。且 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劉春枝的死亡間,亦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至於被害人劉春枝雖無駕照騎乘重機車,然因本件車禍發 生的原因,在於被告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 間隔所致,且被害人劉春枝已緊靠路邊騎乘,縱其領有駕照 ,亦無從防免車禍的發生,故劉春枝有無領有駕照,實與本 件車禍的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自無與有過失之可言。被告 甲○○辯稱被害人劉春枝無駕照騎乘重機車,為與有過失等 語,不足憑採。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應認為真正。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 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被害人之子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 項及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原告 之母劉春枝於死,不法侵害劉春枝的生命,自應就原告因此 所受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萬國交通公司為被告 甲○○的僱用人,未能舉證證明其選任甲○○及監督甲○○ 職務的執行,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的注意,仍不 免發生本件車禍,則其對於被告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劉春枝的生命,致原告所受的損害,即應與被告甲○○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害賠償,分別審核 如下:
(一)殯葬費的損害:原告丁○○主張其母劉春枝因本件車禍死 亡,由其支出殯葬費515,880元,雖提出收據、估價單、 證明書及訂購單等件為證。然其中編號2租冰櫃等的估價 單所載金額合計只有17,500元,該張估價單記載合計18,3 00元,顯有錯誤,超過17,500元部分自應予扣除。又其中 92年5月27日至6月6日收據所載午、晚餐費用6萬元及92年 6月7日至9日收據所載除牲禮金額3千元外其餘油湯、午、 晚餐費用計52,000元,並非於92年6月10日出殯當日為宴 請幫忙處理喪葬事宜之親友所支出,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 此部分費用乃與殯葬有關,自非殯葬費用,亦應予扣除。 除上述扣除金額外,其餘金額計402,580元皆屬祭典及禮



俗所必需,為殯葬費用,應予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原告主張其母劉春枝因本件車禍死亡,致原 告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憾恨,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 非筆墨所能形容,因各請求慰撫金150萬元本院斟酌原告 現年32歲,大學畢業,在皮革廠上班,每月薪資65,000元 ;原告戊○○現年31歲,研究所畢業,在台鈴機車公司上 班,每月薪資約4萬元;被告甲○○現年62歲,國民小學 畢業,之前在被告萬國交通公司擔任司機工作,每月薪資 約4萬元;被告萬國交通公司則經營汽車貨運業等為兩造 所不爭執的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原告分別請求 150萬元的慰撫金,尚嫌過高,應各核減為110萬元,方為 適當。
(三)以上原告丁○○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為1,502,58 0元,原告戊○○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為110萬元。然 原告因劉春枝車禍死亡,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一百 四十萬元,此為其所自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 條規定,該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金額 的一部分,得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故原告所得請求的損害 賠償金額即應各扣除保險金額70萬元(140萬元除以2)。 經此扣除後,原告丁○○戊○○得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 各為802,580元、40萬元。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 第192條第1項及第194條,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丁○○戊○○各802,580元、40萬元,及均自92年12月31日(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 此部分的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及被告甲○○陳明願意提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的宣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39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的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的聲請,即失所依 據,應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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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