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陸玖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九號被 告周國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六九‧三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就扣案物品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二包, 經鑑定結果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