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育慈
被 告 闕勤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花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闕勤府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張育慈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