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518號
CHDM,93,訴,1518,200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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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台中縣太平市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6376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8369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679號、94年度偵字第260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於各該年度報稅時所檢附之偽造政黨受贈收
據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印文、「主任委員陳和信」印文、「
主任委員張安正」印文、「主任委員張正義」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任職於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地區主任,為個
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其明知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
除額之類別中,包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依法設立政
黨之捐贈」一項,而此部分之申報,應檢具政黨所開立符合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核定格式之受贈收據正本,按實
際捐款數額核實屬申報,惟乙○○因知悉姜玲珠(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有管道可取得卓永龍張安政(均
經法院判刑確定)所偽造之民主進步黨政黨受贈收據(其上
蓋有偽造之「民主進步黨政黨」圖章,及「主任委員張安正
」、「主任委員陳和信」、「主任委員張正義」之印文),
竟貪圖小利,而基於使自己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某日起,以
每張收據新台幣9, 0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價格,由乙○○
為自己及其他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向姜玲珠購買偽造之民
主進步政黨受贈收據十九張,使其等憑以填載於各該年度之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並檢具作為附件,送交稅務機關
而行使之,藉此方式逃漏稅款(納稅務義人之姓名、偽造收
據之內容、購買價格、逃漏稅額均詳見附表),足生損害於
民主進步黨、張安正陳和信、張正義及稅捐機關辦理稅務
之正確性。其中丙○○係透過戊○○與乙○○接洽,而庚○
○、癸○○、甲○○、壬○○均係透過楊秀瑛(業據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
定)與乙○○接洽,至戊○○、子○○、己○○、丁○○則
係親自委託乙○○代為購買偽造之收據。嗣經稅捐機關覺查
有異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處理。
二、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1.另案被告卓永龍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其刑事判決(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上訴字第1335號)。
2.另案被告張安政之警詢筆錄。
3.另案被告姜玲珠之警詢、偵訊筆錄。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3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大屯
2字第0930037936號函文。
5.以被告乙○○為捐款名義人之偽造捐款收據影本二張。
6.被告乙○○89年度、90度綜合所得稅算申報書。
7.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04年10月14日秘11字第A0410469號
函)。
8.另案被告戊○○之警詢、偵訊筆錄。
9.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93年9月15日中區國
稅雲縣2字第0930020338號函。
10.戊○○88、89年度綜合所得稅算申報書,及其檢附之偽造
收據影本。
11.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94年4月1日中區國稅縣
2字第0940005245號函文。
12.另案被告楊琇瑛之警詢筆錄。
13.另案被告丙○○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其申報之捐款收據
影本3張。
14.財政部中區國稅員林2字第0930016471號函文。
15.丙○○89、90、91年度綜合所得稅算申報書。
16.另案被告辛○○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其申報之捐款收據
影本1張。
17.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93年6月2日中區國稅
北斗2字第0930008566號函文。
18.另案被告庚○○之警詢、偵訊筆錄,及其申報之捐款收據
影本1張。
19.庚○○90年度綜合所得稅算申報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20.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3年8月20日中區國稅
彰縣2字第0930032258號函文。
21.另案被告癸○○之警詢、偵訊筆錄,其申報之捐款收據影
本2張,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
22.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04年5月10日秘10字第A0000000號
、A0405238號函文。
2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3年6月9日中區國稅
員林2字第0930016471號函文。
24.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3年9月8日中區國稅
員林2字第0930026334號函文。
25.另案被告甲○○之警詢筆錄,其申報之捐款收據影本1張
,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26.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3年8月20日中區國稅
彰縣2字第0930032258號函。
27.另案被告壬○○之警詢筆錄,其申報之捐款收據影本1張
,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28.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3年8月20日中區國稅
彰縣2字第0930032258號函。
29.另案被告子○○之警詢筆錄,其申報之捐款收據彩本1張
,及89年度綜合所得稅算申報書。
30.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04年7月22日秘11字第A0407349號
函文。
3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94年4月8日中區國稅雲縣2字
第0940005349號函文。
32.另案被告己○○之警詢筆錄,其申報之捐款收據影本1張
,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33.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04年4月26日秘10字第A0404225號
函文。
34.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94年4月13日中區國
稅北港2字第0940004314號函文。
35.另案被告丁○○之警詢筆錄,及其填載之89、90、91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6.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2004年6月23日秘11字第A0406300號
函文。
37.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94年4月1日中區國稅縣
2字第0940005245號函文。
38.被告乙○○之自白。
39.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40.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41.本院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簡字第876號刑事簡易判決。
42.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3960號緩起訴處分
書。
四、起訴書僅記載被告乙○○自行逃漏稅捐,及幫助另案被告丙
○○、癸○○、甲○○、庚○○、壬○○、辛○○逃漏稅捐
之部分,而未記載幫助被告戊○○、子○○、己○○、丁○
○逃漏稅捐之部分,惟被告多次幫助他人購買偽造收據以逃
漏稅捐之犯行,持續數年,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應以一罪論處,而具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全部審
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
│編號│納稅義務│購買偽造捐款│逃漏稅捐│偽造捐款之數額│逃漏稅額│ 逃漏稅者案 │
│ │人姓名 │收據之代價 │年度 │及偽造之捐款人│ │ 件訴追情形 │




├──┼────┼──────┼────┼───────┼────┼──────┤
│ 一 │乙○○ │12,000元 │89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本案。 │
│ │ │ │ │捐款人:乙○○│ │ │
│ │ ├──────┼────┼───────┼────┤ │
│ │ │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0元(稅 │ │
│ │ │ │ │捐款人:乙○○│務機關未│ │
│ │ │ │ │ │予認列)│ │
├──┼────┼──────┼────┼───────┼────┼──────┤
│ 二 │戊○○(│9,000元 │88年度 │150,000元 │16,539元│業經台灣雲林│
│ │與其配偶│ │ │捐款人:曾招英│ │地方法院檢察│
│ │曾招英合├──────┼────┼───────┼────┤署檢察官為緩│
│ │併申報)│9,000元 │89年度 │150,000元 │9,000元 │起訴處分。 │
│ │ │ │ │捐款人:曾招英│ │ │
├──┼────┼──────┼────┼───────┼────┼──────┤
│ 三 │丙○○ │12,000元 │89年度 │200,000元 │35,840元│業經本院彰化│
│ │ │ │ │捐款人:丙○○│ │簡易庭判處有│
│ │ ├──────┼────┼───────┼────┤期徒刑3月, │
│ │ │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38,616元│如易科罰金,│
│ │ │ │ │捐款人:丙○○│ │以300元折算1│
│ │ ├──────┼────┼───────┼────┤日確定。 │
│ │ │12,000元 │91年度 │200,000元 │26,202元│ │
│ │ │ │ │捐款人:丙○○│ │ │
├──┼────┼──────┼────┼───────┼────┼──────┤
│ 四 │辛○○ │12,000元 │91年度 │200,000元 │42,000元│業經本院彰化│
│ │ │ │ │捐款人:辛○○│ │簡易庭判處拘│
│ │ │ │ │ │ │役59日,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300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緩刑3年確定 │
│ │ │ │ │ │ │。 │
├──┼────┼──────┼────┼───────┼────┼──────┤
│ 五 │庚○○(│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42,000元│同上。 │
│ │與其配偶│ │ │捐款人:謝有欽│ │ │
│ │謝有欽合│ │ │ │ │ │
│ │併申報)│ │ │ │ │ │
├──┼────┼──────┼────┼───────┼────┼──────┤
│ 六 │癸○○(│12,000元 │89年度 │200,000元 │26,202元│業經本院彰化│
│ │與其配偶│ │ │捐款人:陳霖堯│ │簡易庭判處有│
│ │陳霖堯合├──────┼────┼───────┼────┤期徒刑3月, │
│ │併申報)│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42,000元│如易科罰金,│




│ │ │ │ │捐款人:陳霖堯│ │以300元折算1│
│ │ ├──────┼────┼───────┼────┤日確定。 │
│ │ │12,000元 │91年度 │200,000元 │42,000元│ │
│ │ │ │ │捐款人:陳霖堯│ │ │
├──┼────┼──────┼────┼───────┼────┼──────┤
│ 七 │甲○○(│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業經本院彰化│
│ │與其配偶│ │ │捐款人:黃俊材│ │簡易庭判處拘│
│ │黃俊材合│ │ │ │ │役59日,如易│
│ │併申報分│ │ │ │ │科罰金以300 │
│ │開計稅)│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緩刑3年確定 │
│ │ │ │ │ │ │。 │
├──┼────┼──────┼────┼───────┼────┼──────┤
│ 八 │壬○○(│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同上。 │
│ │與其配偶│ │ │捐款人:林敏誠│ │ │
│ │林敏誠合│ │ │ │ │ │
│ │併申報分│ │ │ │ │ │
│ │開計稅)│ │ │ │ │ │
├──┼────┼──────┼────┼───────┼────┼──────┤
│ 九 │子○○ │10,000餘元 │89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業經台灣雲林│
│ │(與其夫│ │ │捐款人:子○○│ │地方法院檢察│
│ │李界煌合│ │ │ │ │署檢察官為緩│
│ │併申報分│ │ │ │ │起訴處分。 │
│ │開計稅)│ │ │ │ │ │
├──┼────┼──────┼────┼───────┼────┼──────┤
│ 十 │己○○ │12,000元 │91年度 │200,000元 │42,000元│台灣板橋地方│
│ │ │ │ │捐款人:己○○│ │法院檢察署檢│
│ │ │ │ │ │ │察官另案偵辦│
│ │ │ │ │ │ │中。 │
├──┼────┼──────┼────┼───────┼────┼──────┤
│十一│丁○○ │12,000元 │89年度 │200,000元 │25,999元│同上。 │
│ │(與其夫│ │ │捐款人:丁○○│ │ │
│ │張金賜合├──────┼────┼───────┼────┤ │
│ │併申報分│12,000元 │90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 │
│ │開計算)│ │ │捐款人:丁○○│ │ │
│ │ ├──────┼────┼───────┼────┤ │
│ │ │12,000元 │91年度 │200,000元 │26,000元│ │
│ │ │ │ │捐款人:張金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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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