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八、九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 教育基金會前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90年10月24日以(90)府 局教終字第12578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 90年12月27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簿第5冊第16頁第198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2屆第1次 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 、8 、9 條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宜蘭縣94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40028 147 號函審查符合,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 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 、8 、9 條如附表所示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