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404號
SLDM,105,審易,2404,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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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841
號、第10088 號、第126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秋珠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吳秋珠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申請之存 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獲取不法利益,逃避執法人員追 查,亦明知提供金融帳戶、存摺簿、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取得贓款、掩飾犯罪 及逃避追查,對於提供金融帳戶等相關資料,雖無引發他人 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有人持以為財產犯罪工具,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將其 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及瑞興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等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詐騙集 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詐騙古家華蕭伊瑩、柯宣均、李志耕李婉貞 、康學弘、游慧宜、劉題菖牛立芳張智淵,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吳秋珠各該帳戶,旋 即遭提領一空,因認吳秋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吳 秋珠雖涉幫助詐欺罪,並由檢察官於105 年9 月22日提起公 訴,然吳秋珠已於106 年4 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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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