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53號
SLDV,94,除,353,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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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羅維綸即美心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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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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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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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趨勢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內湖分│65,222元 │AG0000000 │93年12月31日 │
│ │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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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