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蔡鳳能
被 告 維京漁人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沙學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經本院於94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4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