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趙傳寶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