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4年度,2號
SLDV,94,整,2,200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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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銷
代 理 人 陳國雄律師
檢 查 人 陳仁基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仁基會計師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一○八號十三樓)為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 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 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 ,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 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 聲請人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 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 院審酌聲請人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 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司推薦人選,審酌陳仁 基會計師個人之學歷、經歷等一切情狀,並詢問聲請人及主 要債權人華南銀行、誠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銀行等 意見,爰依法選任蔡志堅會計師擔任本件重整檢查人。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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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