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饒OO 姓名年
法定代理人 饒OO 姓名年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邱玉萍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