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26號
SLDV,93,訴,1226,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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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26號
原   告 饒OO  姓名年
法定代理人 饒OO  姓名年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邱玉萍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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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