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張亞婷律師
洪憲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益盛呢羢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劉承斌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4年6 月22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4年6 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 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困難,不得已向人借貸, 至今積欠債權人甲○○之債務為(新台幣)7,212,300 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稅捐債務3,245,900 元,惟聲請人現有 之資產為西服、西褲、布料、襯衫等價值約為6,384,585 元 ,公司財產總額顯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為此檢具資產明細表 、積欠金額表(均影本),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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