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附民被告 甲○○
附民被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陸楊甘魚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93年度交易字第26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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