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66號
KLDV,94,除,66,2005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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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3年9月2日聯合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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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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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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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棟成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貳萬參仟零肆拾元│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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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