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34號
KLDV,94,重訴,34,200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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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819,11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55,914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5
     4,914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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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