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819,11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55,914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5
4,914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