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6號
KLDV,94,補,86,200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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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嘉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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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