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319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
民國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麗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