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基簡字第796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3年度基簡字第796號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