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萬安水電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
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
訴,故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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