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合計刑期1 年10月,在監執行,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證、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71 號裁定 ,經本院先後以105 年度訴字第135 號、105 年度玉簡字第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5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0月 、7 月、5 月接續執行,其於105 年6 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7 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3 日,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861 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