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9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