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44號
CYDV,94,補,144,200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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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9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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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