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七弄二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七弄二二號
被上 訴人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643,2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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