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0號
NTDV,94,訴,40,200505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