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炤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94年度促字第2620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伍佰肆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