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91號
NTDV,94,補,91,200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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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炤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94年度促字第2620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伍佰肆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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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