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仟零伍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萬肆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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