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77號
NTDV,94,補,77,2005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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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莊益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謝昇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玖仟貳佰
     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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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