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莊益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謝昇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玖仟貳佰
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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