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60號
NTDV,93,訴,360,2005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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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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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