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48號
NTDV,92,訴,648,200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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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甲○○
      卯○○
      寅○○
      庚○○
      乙○○
兼前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辛○○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酉○○
      亥 ○
      丑○○
            號
被   告 戊○○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癸○○
      己○○
被   告 丁○○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己○○
      巳○○
被   告 子○○
            號
      申○○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午○○
            四號
      巳○○
被   告 未○○
被   告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辰○○
      壬○○
            二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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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