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甲○○ 卯○○ 寅○○ 庚○○ 乙○○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複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酉○○ 亥 ○ 丑○○ 號被 告 戊○○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癸○○ 己○○被 告 丁○○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己○○ 巳○○被 告 子○○ 號 申○○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午○○ 四號 巳○○被 告 未○○被 告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戌○○訴訟代理人 辰○○ 壬○○ 二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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