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46號
SLDM,105,交附民,46,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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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黃宏德
      張簡碧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陳凱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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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