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4年度,38號
TNEV,94,南簡聲,38,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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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徐國銘
      馮祺雯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南簡字 第14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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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1880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 │
├─────────────┼─────────────┼──────────┤
│共         計  │238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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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