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寧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40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訴字第243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寧茜共同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高寧茜為高政忠之配偶,高政忠係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路 000 號「軒軒印尼之家」雜貨店負責人。高寧茜、高政忠( 高政忠部分由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確定)均明知 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准輸入進口,且無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所核發之藥品輸入許可字號,為同法第22條第2 款所規定 之禁藥,依法不得輸入、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 藥品,竟共同基於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4 年4 月間起,由高寧茜返回印尼探親時,販入上揭藥 品,再以隨身攜帶或國際郵包寄送方式,將附表所示之禁藥 ,輸入臺灣,並將該等禁藥,陳列在上開雜貨店之營業櫥櫃 內,販賣予不特定之印尼人。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 4 年6 月8 日,以X 光檢驗郵寄貨物時察覺有異,並由法務 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調查官於104 年7 月31日,持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雜貨店,扣得如附表所 示禁藥,因而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高寧茜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61頁至第64頁反面)及 於本院通緝到案調查訊問之自白(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37 頁)。
(二)同案被告高政忠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之陳述(偵卷第46頁至第49頁、第132 頁至第132 頁反 面;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
(三)證人SRI SUCI WULAND 於花蓮調查站之證述(偵卷第80頁 至第82頁)。
(四)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7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423510810 號 鑑定書(偵卷第3 頁、第37頁、第60頁、第77頁、第91頁
)。
(五)查獲第四級毒品暨禁藥清單(偵卷第11頁)。(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4年6月8日北松郵移字第104010040 0號函檢送緝獲郵件包裹單號碼(偵卷第12、第52頁、 第 67頁、第85頁)。
(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卷第13 頁至第22頁、第53頁至第59頁、第68頁至第76頁、第86頁 至第90頁)。
(八)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卷第24頁至第27頁)。
(九)花蓮縣衛生局藥政業務稽查涉嫌違規案件現場紀錄表(表 二)及搜索現場照片(偵卷第18頁至第36頁)。(十)花蓮縣衛生局104年8月18日花衛藥食字第1040020724號函 (偵卷第28頁)。
(十一)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十二)103 年度偵字第184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44頁背面 至第45頁)。
(十三)花蓮縣衛生局104 年11月11日花衛藥食字第1040027922 號函(偵卷第96頁至第99頁)。
(十四)中華藥典(偵卷第99頁背面至第114頁)。(十五)臺灣中藥典(偵卷第115頁至第118頁)。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所謂「禁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件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藥品,既為未經核准輸入之 藥品,又非自用,自屬禁藥而不得陳列、販賣。又按行為 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第83條第1 項規定均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並自104 年 12月4 日起生效,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 1 項分別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 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分別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 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下罰金」,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即比較新 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 為時即104 年12月4 日公布生效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高寧茜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 入禁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 等罪。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藥事法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等罪,並引用 修正後之法條,尚有未合。
(三)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即配偶高政忠間,就所犯罪名,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且被告先後多次輸入 禁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另被告因 一行為而犯輸入禁藥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為一行 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
(四)至檢察官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Tongkat Empotempotan) 及11(Tongkat Sedap Malam )部分,該兩項藥物雖含印 尼草藥成分,惟均未送衛生福利部中藥司行產品屬性判定 ,故本院自無從認定上述藥物屬中藥品而均屬禁藥之範疇 ,且檢察官於曾當庭表示縮減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見本院 卷第36頁反面),考量該編號10及11部分,與前開論罪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見本院卷第137 頁),正值青年,對於我國管制藥 品之法律應有認識,被告未經許可輸入禁藥及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之行為,妨礙政府對輸入我國藥品之管理,且該 等未經核准、成分不明之物品為消費者服用後,有危害社 會大眾身體健康之虞,所生危害自不容輕忽;惟衡酌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輸入及意圖販賣而陳 列之禁藥種類、數量僅係被告返回印尼後,少量帶回或小 包寄送,且部分藥品為印尼當地藥局所販售,犯罪危害性 相對較低(見本院卷第30-14 頁);再參以被告與同案被 告係因在臺印尼人對於臺灣藥品不適,而基於服務在臺印 尼人而銷售藥品之犯罪動機(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暨
其已婚、在家裡幫忙顧店、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 (見本院卷第137 頁;偵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六)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 頁)在卷可憑,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復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 為使其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喚醒被告對社會之關 懷,督促其確實悔過向善,兼衡酌其經濟狀況,爰併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宣告緩刑2 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以 啟自新,並收警惕之效。
四、沒收部分
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 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 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輸 入及供意圖販賣陳列禁藥所用之物,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銷毀,揆諸前開說明,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2 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 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藥物品名 │產品屬性判定 │查扣處 │數 量 │
│ │(藥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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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UPER TETRA │含Tetracycline HCI成│陳列店內 │222顆 │
│ │(止瀉藥) │分,應以藥品管列。 ├─────┼────┤
│ │ │ │國際郵包 │12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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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KOMIX OBH │含Guaifenesin 、 │陳列店內 │73包 │
│ │(止咳藥) │Ephedrine HCI 、 │ │ │
│ │ │Chlorpheniramine │ │ │
│ │ │Maleate 成分,應以藥│ │ │
│ │ │品管列。 │ │ │
├──┼───────┼──────────┼─────┼────┤
│ 3 │NEO rheumacyl │內含Ibuprofen 、 │陳列店內 │330顆 │
│ │(提神藥) │Paracetamo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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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M kapsul │內含Curcumae Rhizoma│陳列店內 │ 36顆 │
│ │(催經藥) │、Foeniculi Fructus ├─────┼────┤
│ │ │、Cinnamomi Cortex成│國際郵包 │ 24顆 │
│ │ │分,且產品包裝已涉宣│ │ │
│ │ │稱或影射醫療效能,應│ │ │
│ │ │以藥品管理。 │ │ │
├──┼───────┼──────────┼─────┼────┤
│ 5 │Andalan │內含Levonorgestrel成│陳列店內 │280顆 │
│ │(避孕藥) │分,應以藥品管理。 │ │ │
├──┼───────┼──────────┼─────┼────┤
│ 6 │Dara │內含Curcumae Rhizoma│陳列店內 │300顆 │
│ │(促進血液循環│成分,且產品包裝已涉│ │ │
│ │藥) │宣稱或影射醫療效能,│ │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
├──┼───────┼──────────┼─────┼────┤
│ 7 │Panadol (頭痛│內含Paracetamol 成分│陳列店內 │ 40顆 │
│ │藥) │,應以藥品管理。 ├─────┼────┤
│ │ │ │國際郵包 │ 80顆 │
├──┼───────┼──────────┼─────┼────┤
│ 8 │PanadolCOLD+FL│內含Dextromethorphan│陳列店內 │ 10顆 │
│ │U (含第四級毒 │HBr 、Pseudoephedrin├─────┼────┤
│ │品成份) │e 成分,應以藥品管理│國際郵包 │100 顆( │
│ │(感冒藥) │。 │ │其中1 顆│
│ │ │ │ │檢驗用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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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Microgynon │Levonorgestrel、 │陳列店內 │224顆 │
│ │(避孕藥) │Ethinylestradiol ├─────┼────┤
│ │ │ │國際郵包 │140顆 │
├──┼───────┼──────────┼─────┼────┤
│10 │MELANOX CREAM │內含Hydroquinone成分│陳列店內 │ 6條 │
│ │(美白藥膏) │,應以藥品管理。 │ │ │
├──┼───────┼──────────┼─────┼────┤
│11 │GELIGA │內含Methyl │陳列店內 │ 5罐 │
│ │(痠痛藥膏) │Salicylate、 │ │ │
│ │ │Peppermint Oil成分,│ │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
├──┼───────┼──────────┼─────┼────┤
│12 │PROMAG │內含Simethicone 成分│陳列店內 │144顆 │
│ │(胃藥) │,應以藥品管理。 ├─────┼────┤
│ │ │ │國際郵包 │36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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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eo rhenmacyl │內含Menthol 、 │國際郵包 │ 1條 │
│ │NECK & │Camphor 成分,應以藥│ │ │
│ │SHOULDER │品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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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EO rhenmacyl │內含Menthol 、Methyl│國際郵包 │ 1條 │
│ │CREAM │Salicylate、Camphor │ │ │
│ │ │、Eugenol 成分,應以│ │ │
│ │ │藥品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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