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589號
TPBA,93,訴,589,200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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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05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12月
12日台財訴字第0920066325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原名黃文山)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 民國82年及84年間分別實際承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察電訊 所(下稱警務處警訊所)台北分所之北投中央南路警訊管道 工程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之捷運南港線220標工程 ,收取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6,011,980元(不含稅)漏 未報繳營業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 稱東機組)查獲,移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市稅處)審 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300,599元外,並按所漏稅 額處3倍之罰鍰901,7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循序訴 經台北市政府以88年3月17日府訴字第8709210201號訴願決 定將原處分撤銷,囑由市稅處另為處分。市稅處重核復查維 持原核定,原告訴經財政部91年3月18日台財訴字第0911352 04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另為處分。」市稅處重為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原告復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有無向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預壘 公司)借牌承作工程,收取工程款而漏報營業稅之事實?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被告認原告向預壘公司收取6,011,980元之工程款,惟調查 局東機組於86年4月22日依法搜索扣押預壘公司之帳簿證明 單據資料,並無原告領取工程款之簽字或簽收之收據可證原 告領有系爭工程款。原告於82年間之薪資所得為265,000 元 ,又申報配偶為撫養人,原告依財政部新頒布扣繳表列,須



超過表列金額才需預扣繳所得稅6%,經詢預壘公司回覆,並 未超過表列金額,故82年無預扣繳所得稅,至於84年間預壘 公司亦係按規定辦理預扣繳所得稅6%。東鑫龍營造工程公司 84年間標得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及基隆市○○○道 工程,原告亦為其臨時工,按實際施工天數計酬。生佳實業 公司係從事台灣電力公司之電力管道工程,原告亦係按實際 施工天數計酬。由此兩家公司每月薪資所得可證原告僅係工 人。又原告87年在力泰瓦斯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承作大台北 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埋設瓦斯管線工程,工地為麥克阿瑟公 路段配合新工處高架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埋設5OOm/m高壓 瓦斯管線工作,亦係臨時工,需預扣繳所得稅6%。原告曾經 擔任過預壘公司、東鑫龍營造工程公司、生佳實業公司及力 泰瓦斯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工,確無以透過申報少許薪資所 得來規避借牌承做工程領取工程款之事實。被告既查無原告 領取工程款之簽字或簽收收據可證原告有借牌標工程或領取 工程款之事實,不應僅依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於東機組所 作之調查筆錄逕為認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實際承作訴外人王川傑( 預壘公司負責人)以預壘公司名義標得之警務處警訊所臺 北分所之北投中央南路警訊管道工程與工信220標工程之 事實,有東機組86年8月19日東機廉外字第616號函暨附件 、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於86年4月22日在東機組所作之 調查筆錄、原告同年7月21日在東機組所作之調查筆錄、 同年11月18日及87年5月25日於市稅處所作談話筆錄及市 稅處稽核報告影本等附案可稽。
⒉有關訴願決定撤銷意旨所稱,市稅處未查證預壘公司帳冊 所載情形暨系爭工程款確實流向,以證明本件與該筆錄所 陳事實相符,及未釐清預壘公司是否有原告領取工程款之 簽字或簽收收據,來證明借牌標工程或領取工程款之事實 等各節。經發函通知預壘公司提供該公司82年及84年間標 得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察電訊所臺北分所之北投中央南路 警訊管道工程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捷運南港線220 標工程之帳冊、報表、薪資扣繳及工程款收付簽收紀錄等 相關資料以憑查核。惟該公司負責人王川傑91年4月15日 到市稅處製作談話筆錄表示,該公司無相關帳冊資料可供 查核,收付款資料亦未保存。
⒊查東機組多次查復略以:「說明:二、本案係以貪瀆、偽 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其中偽 文部分,業經起訴、判處有期徒刑,違反稅法部分,則經



不起訴處分,有關『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借牌予黃文 山承作工程乙節,本組詢據雙方均坦承不諱,並有王川傑 簽認之『預壘公司借牌獲利一覽表』計七紙,可資佐證, 黃文山自民國80年至84年間,向王川傑借牌實際承作『新 店市○○路人孔管道工程』等4件工程,其82年間,向王 川傑借牌承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察電訊所臺北分所之 北投中央南路警訊管道工程(簡稱:中央南路管道工程) 』,工程總價2,236,450元,預壘公司借牌獲利10,623元 ,84年間,向王川傑借牌承作『工信工程公司承包之捷運 南港線220標工程(簡稱:「工信220標工程」)』,工程 總價4,07×6,129元,預壘公司借牌獲利19,362元,黃文 山涉嫌收取工程款計6百餘萬元,漏未報繳營業稅。‧‧ ‧」
「說明:二、有關黃文山經本組查獲向預壘公司借牌承作 工作部份,係併入本組前述案件移送書,業經台北地檢署 檢察官越方如以『縱認預壘公司確有借牌予他人而抽取利 益情事,因所標工程之工程款必須由預壘公司開立發票, 計算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預壘公司與借牌者均顯無 從藉以逃漏何稅捐‧‧‧』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惟本 案跳開發票情節,事證明確,實務上有否涉及逃漏稅捐, 仍請貴處依權責認定。」「主旨:『預壘營造公司』涉嫌 不法案,本組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依法執行搜索扣押 該公司之所有帳證資料,業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以東機 廉外字第三九一號移送書,隨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說明‧‧‧:二、有關『預壘公司』負責 人王川傑借牌予黃文山承作工程,本組詢據雙方均坦承不 諱,且有依前揭『預壘公司』內部帳載情形,並經王川傑 簽認之『預壘公司借牌獲利一覽表』計七紙‧‧‧,可資 佐證,‧‧‧。」有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1 年5月29日東機廉外字第09177002290號、同年6月11日東 機廉外字第09177002670號、同年7月10日東機廉外字第 09177003630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 偵字第1001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案可稽。 ⒋原告主張其僅為預壘公司之員工,並未借牌承攬任何工程 ,被告僅依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於東機組所作之調查筆 錄,認定違章事實,依法無據乙節。查本案係預壘公司前 副總經理陳老得檢舉預壘公司涉嫌出借牌照逃漏稅,經東 機組約談公司負責人王川傑坦承出借牌照給陳光男、原告 、陳優燈等人及借牌公司使用,依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 86年4月22日於東機組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曾



否將預壘或萬代福營造公司之牌照借予他公司或他人承攬 工程?答:啟立營造有限公司經理陳國明曾於81年至84 年間向我借預壘營造之牌照承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包之 文山萬隆排水溝第二期改善工程第一標及‧‧‧等3項工 程,我同意啟立營造陳國明之要求,但附帶條件是上述工 程之押標金及主要材料鋼筋混擬土及管理則由我直接負責 叫料付款,然後從工程款中扣還,實際上整個工程還是由 陳國明完成。此外,個人承攬業者(自有工作班底機具但 無牌照)陳優燈、黃文山以及一些建設公司為申請建照也 曾向本人借用預壘營造公司牌照作為承造人,萬代福營造 牌照不曾出借。問:陳國明等向你借預壘公司牌照費用如 何計算?預壘公司可從中獲得多少利潤?答:預壘公司向 陳國明等收取之借牌基本費用為工程款總價(不含稅)之 百分之四,計算公式舉例如下‧‧‧,另為確保工程安全 ,本人均要求借牌者支付工程保險費、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薪資此兩項,約各占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一點五(即共百分 之三),並先由預壘公司代墊,日後再從工程款中扣還, ‧‧‧預壘公司收取之借牌費扣除所得稅及其他一些開銷 ,約可獲利百分之0.5。問:陳國明等借牌之公司或個人 需否提供進項發票及工資報表給預壘公司作帳使用?答: 需要,本人均要求陳國明等借牌之公司或個人,提供足額 進項發票及工資報表給預壘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及工資。如 無足額提供,不足額部分需交付預壘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之 價額以供繳稅使用,預壘公司再開相關相同金額之銷項發 票給業主。問:是否願就本組今日依法在北市○○路○段 82號13樓之3,預壘營造公司查扣之相關帳證資料指證, 那些工程係由他公司或他人向預壘營造公司借牌承做?答 :願意,因帳證資料繁雜,經本人指證之部分請予列冊再 交由本人簽認。問:(提示經本組將查扣之帳證資料交由 指證後所列之清冊計七頁)此七頁清冊是否即係經由你指 證後予以簽認?答:(經檢視後)是的,其實貴局查扣之 資料並不完整,如需了解完整之資料,只要調閱預壘公司 歷年各月二聯及三聯式發票開立明細表,即可查明那些公 司及個人曾向預壘公司借牌承做工程,發票收受者如為中 華榮工處、技術學院、中興大學、住都局、‧‧‧皆係由 預壘公司實際承做,如為臺北市新建工程處、淡水鎮公所 則均係陳光男借牌實際承做;如為臺北市養護工程處則均 係由陳國明借牌實際承做:如為警訊所則均係由黃文山( 即原告)借牌實際承做;如為‧‧‧。問:可否粗估陳光 男、陳國明、黃文山、陳燈優、蔡長彥、建設公司及興建



住宅之個人向你借牌承做工程之總價款?答:至少應有15 億元左右‧‧‧。問:陳光男、陳國明、黃文山、陳燈優 、蔡長彥等人之住處?答:‧‧‧陳國明住中和市‧‧‧ ,黃文山住基隆市○○路249巷112號2樓(電話:0000000 )‧‧‧。」基上調查筆錄得知,王川傑已就出借牌照之 事實坦承不諱,其內容包含借牌過程、借牌費用之負擔及 如何代墊款與扣還、出借牌照獲利情形、如何取得進項憑 證、工資報表及開立發票、出借牌照之施工工程內容、借 牌者之公司及個人資料、及王川傑親自簽認之『預壘公司 借牌獲利一覽表』計7紙等,足證預壘公司出借牌照之事 實。
⒌依原告86年7月21日於東機組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有 無向預壘營造借用甲級營造牌照承作警訊所及工信工程公 司發包之公共工程,總共幾件?答:我有實際承作警訊所 之中央南路管道工程及工信工程公司承攬捷運南港線220 標工程,這二件工程都是由預壘營造出面投標,得標後再 交給我實際承作,工程款由王川傑具領後扣除一些必要費 用再交給我。問:前述二件工程實際由誰承作?王川傑扣 除那些必要費用?答:這二件工程實際上是我找工人來做 ,工程款部分由王川傑扣除稅捐部分及保險費部分後即全 數交給我。問:據王川傑86年4月22日於本組供稱前述82 年中央南路管道工程,84年工信220標工程是由你向預壘 營造借牌得標後實際承作,該工程款分別為中央南路管道 工程2,236,450元,工信220標工程4,076,129元,據你前 述這些工程款由王川傑具領並扣除稅捐及保險費部分後即 全數交給你,顯然你係實際承作人,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 ,你對此作何解釋?答:因為前述二件工程是由王川傑以 預壘營造名義標到的,故由王川傑開立發票。問:上述二 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6,312,579元,係你向預壘營造借牌 承作工程之總價款,而實際承作是你本人,故你違反稅法 規定,跳開發票,你願否補稅送罰?答:因為前述二件工 程都是預壘營造所標到的,稅務方面的問題都是由王川傑 處理的。問:你有無支付借牌費用予預壘營造王川傑?答 :沒有。問:據王川傑86年4月22日於本組供述,你向他 借牌承作前述二件工程需支付工程款百分之四的借牌費予 預壘營造,對此你有何解釋?答:事實上我並未支付任何 借牌費用予王川傑。」據上筆錄,原告已坦承案關2件工 程都是由預壘公司出面投標,得標後再交給原告實際承作 ,嗣後原告再找工人來做,其工程款部分由王川傑扣除稅 捐部分及保險費部分後即全數交給原告。有關原告未依規



定開立發票部分,原告陳述係因為前述2件工程是由王川 傑以預壘公司名義標到的,故由王川傑開立發票,且稅務 方面皆由王川傑處理。綜其內容,實與王川傑因預壘公司 出借牌照之筆錄內容相合,可證原告有借用牌照之事實。 另查,借牌之訴外人「陳國明」86年4月2日於東機組之調 查筆錄,已承認其確有向預壘公司借牌承作工程,亦可證 借牌事實。
⒍查原告84年度除取得預壘公司之薪資所得外,又另外兼職 取得「東龍營造」及「生佳實業」之薪資所得,顯與一般 營造業之僱傭型態相違。另查原告於82年度已領有預壘公 司265,000元之薪資所得,取得預壘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 書卻載明其到職日期為84年9月30日,顯與事實不符,此 有82年預壘公司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申報資料及原告8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可稽。另詢經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91年7月18日理字第91322293號函提供預壘公司 員工薪資扣繳資料,惟84年度該公司申報薪資扣繳資料僅 3筆,並無原告之資料,顯見原告並非預壘公司之員工, 原告應為王川傑於前筆錄所述之「個人承攬業者(自有工 作班底機具但無牌照)」,原告應係透過以申報少許薪資 所得方式來規避借牌承作工程領取工程款之事實。原核定 補徵稅額,揆諸行為時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並無不合。
⒎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之違章事實,被告 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罰鍰901,700元(計至 百元止),揆諸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查營業稅之稽徵已自92年1月1日起回歸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辦理,各地方稅捐稽徵處之業務移交各轄區國稅局,本件訴 訟業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聲明承受,合先敘明。二、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 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 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 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 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三、未辦妥營業登記,



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納稅義 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 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 記而營業者。」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條、第28條、第32條 第1項前段、第35條第1項前段、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51條 第1款所明定。
三、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82年及84年間實際承作以訴 外人預壘公司名義標得之警務處警訊所臺北分所之北投中央 南路警訊管道工程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之捷運南港 線220標工程,收取工程款6,011,980元(不含稅)漏未報繳 營業稅之事實,有市稅處稽核報告、東機組86年8月19日東 機廉外字第616號函、91年5月29日東機廉外字第0917700229 0號函、91年6月11日東機廉外字第09177002670號函、預壘 公司借牌獲利一覽表及陳老得86年2月17日、預壘公司負責 人王川傑86年4月22日、原告86年7月21日在東機組所為調查 筆錄等件影本可稽,堪認為真實。是市稅處核定補徵原告營 業稅300,599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901,700元(計 至百元止),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 。
四、原告雖主張其僅受僱為預壘公司之臨時工,並未借牌承攬任 何工程,被告不應僅依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於東機組所為 調查筆錄,即認定原告實際承作系爭工程,收取工程款漏未 報繳營業稅云云。惟查本件係經預壘公司前副總經理陳老得 檢舉,東機組約談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坦承出借牌照予建 設公司如訴外人啟立營造有限公司、個人承攬業者(自有工 作班底機具但無牌照)如陳光男陳優燈及原告等多人使用 ,其就借牌過程、借牌費用之負擔、要求借牌者支付工程保 險費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薪資2項費用如何代墊與扣還、預 壘公司出借牌照獲利情形、要求借牌者提供足額進項發票及 工資報表作為進項憑證、出借牌照之施工工程內容、借牌者 之公司及個人資料等,具體陳述甚詳(詳見被告主張之理由 ⒋),並非泛稱借牌而已,且於檢視遭查扣之預壘公司帳證 資料後,簽認「預壘公司借牌獲利一覽表」計7紙。核與原 告86年7月21日在東機組所稱系爭警訊管道工程及捷運南港 線220標工程均係由預壘公司出面投標,得標後再交予原告 實際承作,工程款由王川傑具領後扣除稅捐及保險費等必要 費用後交付原告,因系爭2件工程係以預壘公司名義得標, 故由王川傑開立發票,稅務方面亦由王川傑處理等語相符, 足證預壘公司確有出借牌照予原告承作系爭工程之事實。又 原告於東機組訊問:「據王川傑86年4月22日於本組供稱前



述82年中央南路管道工程,84年工信220標工程是由你向預 壘營造借牌得標後實際承作,該工程款分別為中央南路管道 工程2,236,450元,工信220標工程4,076,129元,據你前述 這些工程款由王川傑具領並扣除稅捐及保險費部分後即全數 交給你,顯然你係實際承作人,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你對 此作何解釋?」「上述二件工程之工程款總計6,312,579元 ,係你向預壘營造借牌承作工程之總價款,而實際承作是你 本人,故你違反稅法規定,跳開發票,你願否補稅送罰?」 時,並未否認,僅稱系爭工程由預壘公司得標,故發票及稅 務由王川傑負責處理,果如所言原告係受僱預壘公司為臨時 工,豈有甘受補稅處罰之不利而不當場表明否認借牌之理? 原告主張顯無可採。至其所提預壘公司85年8月31日開立之 員工職務證明書,依前所述,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取。另 本件經市稅處通知預壘公司提供該公司82年及84年間標得系 爭2工程之帳冊、報表、薪資扣繳及工程款收付簽收紀錄等 相關資料,經預壘公司負責人王川傑於91年4月15日談話筆 錄表示該公司已無相關帳冊資料可供查核,收付款資料亦未 保存,惟原告既有借牌承作工程收取工程款之事實,業如前 述,自不能以未查得原告簽收字據,即得藉詞否認。又王川 傑已於東機組就預壘公司借牌予原告承作工程之事陳述甚詳 ,原告聲請再予傳訊,核無必要,併予敘明。從而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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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