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詹銘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3月20日以「 晶片封裝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 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 92年11月11日(92)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221137780號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691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 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 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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