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訴訟代理人 施文彬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 亦有適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493巷1弄5號2 樓,有相對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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